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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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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财〔2006〕164号 | |
关于进一步完善南湖区中小学校教育经费
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区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学校教育经费管理,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按“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总额包干、考核奖励”的预算管理办法。
(一)核定收支
核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事业基金收入,并按定额定项和非税收入确定的制度执行。
核定支出主要为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与各单位核对一致的基础资料数据和部门预算布置时确定的中小学校相关定额、标准生成。
(二)定额定项
1、范围:学校在编教职工工资、学校公用经费、离休教职工生活补贴、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等四项经费,前二项实行定额补助,三、四项实行定项补助。
2、定额标准:按“教职工数”和“学生数”两个指标,分别核定中学、小学经费补助标准。具体为:“教职工数”以年初在校学生数为依据,结合下半年学生变化情况,在不超过全区学校总编制的前提下,由教育部门提出,经区编办审定同意,核定当年每个学校应配备的教职工人数。“学生数”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并按每学年一、二学期在校生各占50%来确定。补助金额按“教职工数”和“学生数”各占50%比例确定,并逐年提高按生均补助的比例。同时,根据城市、农村师生比不同等因素具体确定每年每个教职工和学生的补助金额。
3、定项标准:离休教职工生活补贴、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按现行的离退休工资福利标准及其他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年度支出预算。
定额补助标准及其所占比例、定项标准一年一定,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下达时再予确定。
(三)总额包干
按上述标准计算核定各中小学校的年度教育经费补助基数,年初下达、年终再按学生数予以调整,对学校实行总额包干。
(四)考核奖励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学校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农村中小学的考核奖励经费由学校所在地政府负责筹措解决。
二、非税收入实行分类管理。为调动学校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合理使用教育资源,挖掘潜力,对学校按政策规定组织的各项非税收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学校组织的各项非税收入,区财政集中30%,学校留存70%。留存学校部分除用于弥补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经费不足部分外,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零星维修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支出。区财政集中部分,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有关学校作统一安排。
(二)、规范跨学区借读生的管理。为合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贯彻九年制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规范学区的生源管理,对学校招收的不符合跨学区借读条件的学生,区财政不再按学生数来安排经费,其办学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三、项目经费。对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所需的基本建设、维修修缮、教育装备购置等经费,经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区财政部门核定后,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给予解决。其中:对各镇(东栅街道)中小学校新建学校按实际造价(审计价)补助50%;维修改造项目和新增教育装备按招标价补助50%。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办法。区各中小学校全部纳入区教育支付(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主体不变。各学校应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上报的各项数据,不准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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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