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南湖区财政局关于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湖区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南湖区各公办中小学校、区属幼儿园(含连锁办学单位)参照执行。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按照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正确编制经费预算;依法组织学校收入;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经常进行财务分析。
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
一、各中小学校实行“单独设帐、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中小学校长为本单位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学校“管理会计”在校长和人事财务处主任领导下做好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管理
一、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区财政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总额包干、考核奖励”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预算编制原则。中小学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中小学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区财政部门布置的要求进行编制,经校务会审核后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下达到各中小学。
五、中小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的,报请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中小学开展教育教学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二、中小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三、中小学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经费,各单位必须根据事业进度,按月提出用款申请,下月使用的经费必须于当月20日前填写 “拨款申请书”报区教育主管部门。
四、中小学依法组织的非税收入,由区财政部门统一集中30%后分月返拨给各中小学。30%的集中款,在每年年度终了前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用款方案,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中小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它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二、中小学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支。学校违反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支出,区教育支付(核算)中心有权拒报并退回。
三、中小学的基建装备支出,单独建帐核算。
四、中小学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虚列,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五、报销(支票)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填写规范。原始凭证须由两人以上签名。报销程序按财务制度,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结余及其分配
一、结余是指中小学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二、中小学正常经费结余,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其中50%转入单位福利基金,50%转入单位事业基金。如财政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专项资金结余,属未完项目的专项工程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连续使用;属已完工项目的专款结余,应上缴财政专户。
第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规定和年终经费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和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
三、事业基金指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规定,从年度结余经费中按比例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购建,弥补经费不足。动用事业基金必须事前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资产管理
一、资产是指中小学占有或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二、中小学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四、中小学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五、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六、中小学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对固定资产的购建、 转让、清理、报废等进行明细核算。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购置、转让、报废等报批手续。建立和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财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赠送、报废等固定资产的处置要详细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七、中小学添置设备,须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属政府采购项目,需按财政部门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负债管理
一、负债是指中小学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二、中小学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负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及时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条 财务清算
一、中小学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进行资产审计。
二、中小学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区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财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三、划转、撤并的中小学,一般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其全部资产、经费指标相应划转。
2、撤销的中小学,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3、合并的中小学,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二、中小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金收支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支出结余及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单位事业发展,预算执行、资产管理使用,专用基金变动,经费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折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二条 集中支付(核算)
一、中小学实行集中支付(核算)后,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不变,校长对本单位财务行为负总责。
二、各中小学的资金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工会帐户单独建帐,并纳入区教育支付(核算)中心统一核算,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由教文体局另行制定。
三、各中小学由区教育支付(核算)中心统一开设银行帐户,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区教育支付(核算)中心根据学校规模不同分别核定。
四、区教育支付(核算)中心每月10日前向各中小学、区教文体局提供上月会计报表。各镇中小学负责每月报送会计报表一份给所在地财政办。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中小学必须接受区教文体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学校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校务公开。
二、中小学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教育、财政、审计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三、为进一步强化中小学财务监督管理,区教文体局每年将对全区中小学进行财务检查,并每三年对所有学校进行一次重点审计。
第十四条 附则
一、各中小学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办法由嘉兴市南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