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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指导标准 (试行) 前 言 为加强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批复》(浙政函[2003]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本标准所指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是:射箭、游泳(含蹼泳)、射击、帆船(含帆板)、跳伞、动力伞、滑翔(含滑翔伞、滑翔机、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摩托车、摩托艇、弓弩、漂流、冲浪、潜水、飞艇、轻型飞机、运动游艇、蹦极、探险、牵引伞。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上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的健身、竞赛、表演、培训等为内容的活动。 对于已制定国家标准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 射箭、弓驽 1 定义 射箭、弓驽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滑轮弓、直拉弓、反背弓、驽等器械,从事健身、竞赛、表演、培训等为内容的活动。 2 从业人员资质 2.1 射箭、弓驽经营活动的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射箭、弓驽)、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2.2 射箭、弓驽经营活动的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3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3.1 射箭、弓驽经营场所场地要求:室内场地不少于 3.2 要有固定的射箭位。 3.3 射箭位与箭道区之间设唯一的维护通道,并有日常锁闭机构,附有警告标志;射箭位与接待区之间设营业通道,并设有从射箭区内操作的牢固的门。 3.4 射箭区内不得设置休息、娱乐设施。 3.5 射箭、弓驽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弓、驽、箭等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3.6室内或夜间经营的室外场所应配有符合标准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3.7 射箭、弓驽场内应有便于使用的应急消防设备。 3.8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3.9 有分设的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射箭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3.10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3.11 设有广播设施和专用的直拨电话。 3.12 有各类公共标志,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4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射箭、弓驽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和环境的各项要求。 5 安全保证 5.1救护设施及场地布局 5.2 安全制度 第二部分 射击 1 定义 射击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射击运动枪支及弹药,从事健身、竞赛、表演、培训等为内容的活动。 2 从业人员资质 2.1 射击经营活动的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射击)、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2.2 射击经营活动的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2.3 射击场设枪支弹药保管员2人,分别负责掌管枪支弹药库房钥匙和清点登记领退枪支弹药,可以由安全管理人员兼任。 2.4 非营业期间值班看守至少2人,并不得掌管枪弹库房钥匙。值班人员负责非营业期间看守库房,不准任何人员进入库房,遇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 2.5 营业枪弹中转室至少设中转员一人,负责凭有效发物单发放枪支弹药,收回用后退回的枪支弹药,登记当班每次领退枪支、弹药详情。 2.6 每个射击位设靶位安全保障员一人,负责凭有效发物单从中转室领取枪支、弹药,引导顾客进入、退出射击位,指导顾客正确操作枪支,替顾客装填、退出子弹,排除故障弹,在顾客侧位监视操作,及时制止不安全动作。 2.7射击区、接待区各设安全监督员一人,负责控制通道,监视场内安全秩序。 3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3.1 射击营业场所应包括射击区(含射击位、弹道区)、枪支弹药仓库和接待区等三个基本功能区块。基本功能区块应独立设计,隔离可靠,通道唯一,并不得分散在非本射击场用地内。 3.2 枪弹库和器械修理间的要求。 ——有独立的枪支弹药库和器械修理间,枪支弹药库应有安全保卫人员并安装防盗报警装备。 ——枪支弹药库和器械修理间应用耐火墙同其他房间隔离,其门应用不燃或不易燃材料制作。 ——枪支弹药库不应设有窗户,器械修理间的窗户应装栅栏和护窗板。 3.3射击营业场所要有固定的射击位、有充分的弹道区和可靠的隔离,射击区与相邻场所、建筑的距离以弹道限制条件、外界允许的射击噪声等确定。 3.4 弹道区范围的确定应与挡弹屏障、跳弹定向吸收措施、枪械操作限制措施和枪支种类限制等结合,保证弹道在安全区域内。弹道区为露天的,禁止弹道穿越交通、能源、通讯和其他应保护的线路、设施;弹道区外围应设有效的警戒设施和警告标志。 3.5 射击位必须有枪械操作限制措施,使枪支不能被徒手脱离射击位,并使弹道控制在弹道区内及枪支不能回转的功能。射击位之间应有隔离,其机械强度可以防适用的枪弹穿透,其深度能保证接纳往复式靶轨回送的靶纸。 3.6 射击位与弹道区之间的维护通道唯一,并有日常锁闭机构,附有警告标志。射击位与接待区之间设营业通道,并设有从射击区内操作的牢固的门。 3.7 射击区不得设置休息、娱乐设施。 3.8 器械基本要求。 ——枪支只能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射击运动枪支。 ——弹药只能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铅制或类似软材料制成的弹药。 ——箭弹只能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不锈钢箭弹。 ——备有耳塞、耳罩等防振器。 3.9室内或夜间经营的室外场所应配有符合标准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3.10 射击场内应有便于使用的应急消防设备。 3.11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3.12有分设的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射击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3.13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3.14 设有广播设施和专用的直拨电话。 3.15 有各类公共标志,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4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射击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和环境的各项要求。 5 安全保证 5.1救护设施及场地布局 5.2 安全制度 第三部分 帆船、帆板 1 定义 帆船、帆板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使用帆船、帆板从事健身、竞赛、表演、培训等为内容的活动。 2 从业人员资质 2.1 帆船、帆板经营活动的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帆船、帆板)、船舶检修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2.2 帆船、帆板经营活动的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2.3从业人员应了解开展帆船、帆板经营活动对水域、气象等条件的要求,保证经营活动安全进行。 3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3.1 帆船、帆板经营场所使用的帆船、帆板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3.2 帆船、帆板经营场所应至少配备二艘以上符合国际标准的帆船或10块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帆板。 3.3 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浮标、绕行标志、测风仪等装备。 3.4 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救生衣及吊裤、压舷裤。 3.5 配备供岸上训练用的岸上模拟器、教练艇(配备GPS)、救生衣、专用保暖服、专用保暖鞋、专用手套等。 3.6 配备一定数量的帆船帆板保养设施。 3.7 帆船、帆板经营场所必须是常年有风的水域,同时还要保证帆船、帆板离开水面进入修理场或封闭停泊场的道路平滑,配备室外停泊场或封闭停泊场。 3.8 场内应有起航信号系统和不同航线上的航标。 3.9 经营场所应具备所有船只的陆上停放设施,包括露天停船场和室内停船库。露天停船场的每个停船位必须具备帆船、帆板停放时,防止其滑动、倾倒的游艇固定装置。室内停船库的所有船位除具有帆船、帆板固定装置,并符合安全消防条件。 3.10室内或夜间经营的室外场所应配有符合标准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3.11 设有便于使用的应急消防设备。 3.12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3.13 有分设的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3.14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3.15 设有广播设施和专用的直拨电话。 3.16 有各类公共标志,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4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4.1 帆船、帆板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和环境的各项要求。 4.2 帆船、帆板经营场所应提供当天的天气预报服务(如气温、气压、能见度、标高、风向、风速等)。 5 安全保证 5.1 安全救生设施 5.2 安全制度 第四部分 跳伞 1 定义 跳伞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航空器和伞具从事跳伞健身、竞赛、表演、培训等为内容的活动。 2 从业人员资质 2.1 跳伞经营活动的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跳伞)、飞行员、飞行技术检查员、救护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2.2 跳伞经营活动的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2.3从业人员应了解开展跳伞经营活动对场地、空域、航空器、升空人员、地勤人员和气象条件等的要求,保证飞行和地面活动安全。 3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3.1 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3.2 起飞、着陆场地条件 3.3飞行装备技术要求 4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4.1 跳伞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和环境的各项要求。 4.2 跳伞经营场所应提供当天的天气预报服务(如气温、气压、能见度、标高、风向、风速等)。 5 安全保证 5.1 安全救生设施 5.2 安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