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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指导标准(试行)

[日期:2008-09-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浙江省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指导标准

(试行)

 

为加强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批复》(浙政函[2003]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本标准所指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是:射箭、游泳(含蹼泳)、射击、帆船(含帆板)、跳伞、动力伞、滑翔(含滑翔伞、滑翔机、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摩托车、摩托艇、弓弩、漂流、冲浪、潜水、飞艇、轻型飞机、运动游艇、蹦极、探险、牵引伞。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上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的健身、竞赛、表演、培训等为内容的活动。

对于已制定国家标准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  射箭、弓驽

        1 定义

射箭、弓驽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滑轮弓、直拉弓、反背弓、驽等器械,从事健身、竞赛、表演、培训等为内容的活动。

        2 从业人员资质

2.1 射箭、弓驽经营活动的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射箭、弓驽)、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2.2 射箭、弓驽经营活动的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3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3.1 射箭、弓驽经营场所场地要求:室内场地不少于250m2,其中射箭区不少于180m2,休息区不少于70m2,至少设10条射箭道,每道箭道长1520,宽1.52.0;室外场地不少于500 m2,其中射箭区不少于360m2,休息区不少于140m2,至少设20条射箭道,每道箭道长2030,宽1.52.0

3.2 要有固定的射箭位。

3.3 射箭位与箭道区之间设唯一的维护通道,并有日常锁闭机构,附有警告标志;射箭位与接待区之间设营业通道,并设有从射箭区内操作的牢固的门。

3.4 射箭区内不得设置休息、娱乐设施。

3.5 射箭、弓驽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弓、驽、箭等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3.6室内或夜间经营的室外场所应配有符合标准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3.7 射箭、弓驽场内应有便于使用的应急消防设备。

3.8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3.9 有分设的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射箭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3.10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3.11 设有广播设施和专用的直拨电话。

3.12 有各类公共标志,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4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射箭、弓驽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和环境的各项要求。

        5 安全保证

        5.1救护设施及场地布局

5.1.1 设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生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5.1.2 成立救护小组,组成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5.1.3 接待区具备集中接纳等候参加活动人员、登记、行包寄存、结算等基本功能,醒目张贴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接待区内的任何设施应不妨碍管理人员对接待区人员活动的观察。

5.2 安全制度

5.2.1在场所内有醒目的“射箭或弓驽活动人员须知”告示牌。

5.2.2 有治安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5.2.3 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流程图,并由专业人员严格执行。

5.2.4建立登记制度,对任何一次射箭或弓驽活动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5.2.5 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详细载明品名、型号、来源、购置日期、编号、维修记录和报废记录等重要情况。

5.2.5射箭、弓驽场所各类服务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5.2.6 有健全的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5.2.7 射箭、弓驽场所有义务告知参与射箭或弓驽活动人员有关射箭或弓驽活动的注意事项,并需签订一份违规操作的责任承诺书。

5.2.8 拒绝精神病人和酒后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进入射箭、弓驽场所。对在射箭、弓驽场所内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的,应清退出场;拒不出场,严重扰乱射箭、弓驽场所管理秩序或有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报警。

5.2.9对于已损坏的弓弦或配件等器材、用品,不可继续使用或采用其他代用品。

 

第二部分  射击

1 定义

射击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射击运动枪支及弹药,从事健身、竞赛、表演、培训等为内容的活动。

        2 从业人员资质

2.1 射击经营活动的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射击)、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2.2 射击经营活动的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2.3 射击场设枪支弹药保管员2人,分别负责掌管枪支弹药库房钥匙和清点登记领退枪支弹药,可以由安全管理人员兼任。

2.4 非营业期间值班看守至少2人,并不得掌管枪弹库房钥匙。值班人员负责非营业期间看守库房,不准任何人员进入库房,遇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

2.5 营业枪弹中转室至少设中转员一人,负责凭有效发物单发放枪支弹药,收回用后退回的枪支弹药,登记当班每次领退枪支、弹药详情。

2.6 每个射击位设靶位安全保障员一人,负责凭有效发物单从中转室领取枪支、弹药,引导顾客进入、退出射击位,指导顾客正确操作枪支,替顾客装填、退出子弹,排除故障弹,在顾客侧位监视操作,及时制止不安全动作。

2.7射击区、接待区各设安全监督员一人,负责控制通道,监视场内安全秩序。

        3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3.1 射击营业场所应包括射击区(含射击位、弹道区)、枪支弹药仓库和接待区等三个基本功能区块。基本功能区块应独立设计,隔离可靠,通道唯一,并不得分散在非本射击场用地内。

3.2 枪弹库和器械修理间的要求。

——有独立的枪支弹药库和器械修理间,枪支弹药库应有安全保卫人员并安装防盗报警装备。

——枪支弹药库和器械修理间应用耐火墙同其他房间隔离,其门应用不燃或不易燃材料制作。

——枪支弹药库不应设有窗户,器械修理间的窗户应装栅栏和护窗板。

3.3射击营业场所要有固定的射击位、有充分的弹道区和可靠的隔离,射击区与相邻场所、建筑的距离以弹道限制条件、外界允许的射击噪声等确定。

3.4 弹道区范围的确定应与挡弹屏障、跳弹定向吸收措施、枪械操作限制措施和枪支种类限制等结合,保证弹道在安全区域内。弹道区为露天的,禁止弹道穿越交通、能源、通讯和其他应保护的线路、设施;弹道区外围应设有效的警戒设施和警告标志。

3.5 射击位必须有枪械操作限制措施,使枪支不能被徒手脱离射击位,并使弹道控制在弹道区内及枪支不能回转的功能。射击位之间应有隔离,其机械强度可以防适用的枪弹穿透,其深度能保证接纳往复式靶轨回送的靶纸。

3.6 射击位与弹道区之间的维护通道唯一,并有日常锁闭机构,附有警告标志。射击位与接待区之间设营业通道,并设有从射击区内操作的牢固的门。

3.7 射击区不得设置休息、娱乐设施。

3.8 器械基本要求。

——枪支只能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射击运动枪支。

——弹药只能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铅制或类似软材料制成的弹药。

——箭弹只能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不锈钢箭弹。

——备有耳塞、耳罩等防振器。

3.9室内或夜间经营的室外场所应配有符合标准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3.10 射击场内应有便于使用的应急消防设备。

3.11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3.12有分设的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射击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3.13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3.14 设有广播设施和专用的直拨电话。

3.15 有各类公共标志,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4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射击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和环境的各项要求。

        5 安全保证

        5.1救护设施及场地布局

5.1.1 设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生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5.1.2 成立救护小组,组成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5.1.3接待区具备集中接纳等候射击人员、登记、行包寄存、结算等基本功能,醒目张贴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接待区内的任何设施应不妨碍管理人员对接待区人员活动的观察。

5.1.4 枪支弹药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功能混合,不宜与非靶场建筑联建。枪支弹药仓库应有枪支库房、弹药库房、值班用房等三间基本用房。枪支、弹药用房分别有唯一通道通向值班用房,值班用房与外界通道唯一。门的强度和锁闭机构达到防盗、防冲击的基本要求。值班室内有过夜值班的基本生活设施。

5.1.5 枪支弹药营业中转路线应离开射击区。必要时,可以与射击区联建或合建枪弹营业中转室。枪弹中转室应具备登记、存放枪支弹药的功能,中转窗口、通道门唯一,有可靠的内部控制锁闭机构,开向射击区。窗口外不能触及存放的枪支、弹药。

5.1.6在值班室、枪弹中转室、接待总台具备有效的市内电话线路。

5.1.7 有在上述部位操作的警铃,警铃有效声响范围到达本射击场各部位。

5.1.8 下列部位有数量和照度充足的断电自动应急照明设施,应急照明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枪支弹药库房和全封闭射击场、地下射击场、夜间营业的射击场的接待区、射击区、枪弹中转室。

5.2 安全制度

5.2.1在场所内有醒目的“射击活动人员须知”告示牌。

5.2.2 有治安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5.2.3 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流程图,并由专业人员严格执行。

5.2.4建立登记制度,对任何一次射击活动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5.2.5射击场所各类服务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5.2.6 有健全的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5.2.7 射击场所有义务告知参与射击活动人员有关射击活动的注意事项,并需签订一份违规操作的责任承诺书。

5.2.8 维护人员须按照维护手册进行定期的维修,及时更换到期的零部件,根据使用条件的变化进行有针对性的维护与调整。

5.2.9 禁止营业性射击场使用军用枪支、弹药;禁止营业性射击场使用非本单位营业用枪进行营业;禁止体育射击运动组织、配置公务用枪单位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禁止体育射击运动组织的射击训练场所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

5.2.10 建立营业前检查准备制度。由当班负责人组织,对射击区进行检查,确认无闲杂人员,相关通道闭锁机构、枪械限制机构、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报警通讯、消防器材设施正常可靠,各安全岗位人员到位,方可提出枪支、弹药,进入中转室或靶位。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做出推迟营业时间进行调整或限道营业、不营业等决定。

5.2.11建立顾客定员制度。严格控制射击区的顾客人数,不得超过可以使用的靶道数,同时不得超过实有到位的靶位安全保障员人数。

5.2.12建立安全服务制度。不得让顾客将行包、枪支、弹药、刀具和其他各种器具带入射击区。对不得携带的物品提供寄存服务。

5.2.13建立营业后检查清点入库制度。营业结束后,由当班负责人组织检查清场情况,关闭通道,清点枪支、弹药,核对当班消耗弹药,组织枪支擦拭,及时入库。

5.2.14建立枪支档案登记。营业性射击场须建立枪支档案,详细载明枪支品名、型号、枪号、适用弹、来源、购置日期、持枪证号、维修记载和报废上交等从枪支购置到报废上交的全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5.2.15对弹药消耗登记与报告。营业性射击场应建立:弹药入出库明细帐,详细记载弹药品种、来源、消耗和实际库存,并且每季度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一次,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并签章;当班领用消耗登记,每个营业日由枪弹中转保管员登记枪支、弹药的领出、消耗、退库情况,并由仓库保管员核验签字,由场所负责人在一个月内核验并签字。

5.2.16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弹药和维修、报废枪支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报告。

5.2.17 拒绝精神病人和酒后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进入射击场所。对在射击场所内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的,应清退出场;拒不出场,严重扰乱射击场所管理秩序或有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三部分  帆船、帆板

1 定义

帆船、帆板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使用帆船、帆板从事健身、竞赛、表演、培训等为内容的活动。

        2 从业人员资质

2.1 帆船、帆板经营活动的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帆船、帆板)、船舶检修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2.2 帆船、帆板经营活动的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2.3从业人员应了解开展帆船、帆板经营活动对水域、气象等条件的要求,保证经营活动安全进行。

        3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3.1 帆船、帆板经营场所使用的帆船、帆板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3.2 帆船、帆板经营场所应至少配备二艘以上符合国际标准的帆船或10块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帆板。

3.3 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浮标、绕行标志、测风仪等装备。

3.4 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救生衣及吊裤、压舷裤。

3.5 配备供岸上训练用的岸上模拟器、教练艇(配备GPS)、救生衣、专用保暖服、专用保暖鞋、专用手套等。

3.6 配备一定数量的帆船帆板保养设施。

3.7 帆船、帆板经营场所必须是常年有风的水域,同时还要保证帆船、帆板离开水面进入修理场或封闭停泊场的道路平滑,配备室外停泊场或封闭停泊场。

3.8 场内应有起航信号系统和不同航线上的航标。

3.9 经营场所应具备所有船只的陆上停放设施,包括露天停船场和室内停船库。露天停船场的每个停船位必须具备帆船、帆板停放时,防止其滑动、倾倒的游艇固定装置。室内停船库的所有船位除具有帆船、帆板固定装置,并符合安全消防条件。

3.10室内或夜间经营的室外场所应配有符合标准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3.11 设有便于使用的应急消防设备。

3.12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3.13 有分设的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3.14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3.15 设有广播设施和专用的直拨电话。

3.16 有各类公共标志,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4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4.1 帆船、帆板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和环境的各项要求。

4.2 帆船、帆板经营场所应提供当天的天气预报服务(如气温、气压、能见度、标高、风向、风速等)。

        5 安全保证

        5.1 安全救生设施

5.1.1 有急救室,并配有氧袋、救生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5.1.2 成立水上救护小组,救护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救生员资格证书。

5.2 安全制度

5.2.1在场所内有醒目的“帆船、帆板活动人员须知”告示牌。

5.2.2有治安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5.2.3 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流程图,并由专业人员严格执行。

5.2.4建立登记制度,对任何一次帆船、帆板活动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5.2.5帆船、帆板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5.2.6不得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酒后参加帆船、帆板活动。

5.2.6制定相应的水上救护措施。

5.2.7 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航管、规划和卫生条件。

5.2.8 有健全的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5.2.9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5.2.10 经营场所有义务告知参与帆船、帆板活动人员有关帆船、帆板活动的注意事项,并需签订一份违规操作的责任承诺书。

5.2.11 维护人员须按照维护手册进行定期的维修,及时更换到期的零部件,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护与调整。

 

第四部分  跳伞

1 定义

跳伞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航空器和伞具从事跳伞健身、竞赛、表演、培训等为内容的活动。

        2 从业人员资质

2.1 跳伞经营活动的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跳伞)、飞行员、飞行技术检查员、救护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2.2 跳伞经营活动的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2.3从业人员应了解开展跳伞经营活动对场地、空域、航空器、升空人员、地勤人员和气象条件等的要求,保证飞行和地面活动安全。

        3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3.1 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3.1.1 有明显标志的跳伞专用区域。

3.1.2场地内有走时准确的计时器。

3.1.3 设有广播设施和专用的直拨电话。

3.1.4 设有便于使用的应急消防设备和安全保卫设施。

3.1.5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3.1.6 有分设的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3.1.7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3.1.8 有各类公共标志,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3.2 起飞、着陆场地条件

3.2.1 保证起飞安全的机场。

3.2.2 着陆场地平坦、开阔、无紊乱气流及影响着陆的障碍物。

3.3飞行装备技术要求

3.3.1跳伞活动所乘用的飞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并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

3.3.2 跳伞器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经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

3.3.3 严禁使用超过使用期或使用次数的跳伞器具。

3.3.4跳伞员应穿着坚固轻便的跳伞鞋,佩戴跳伞帽,配带计时表和高度表。

        4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4.1 跳伞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和环境的各项要求。

4.2 跳伞经营场所应提供当天的天气预报服务(如气温、气压、能见度、标高、风向、风速等)。

        5 安全保证

        5.1 安全救生设施

5.1.1 设有急救室,并配有氧袋、救生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5.1.2跳伞经营场所应配备救护车辆,至少配备1名医务人员。

5.2 安全制度

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