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体育特色乡镇标准》的通知 | ||||||||||||||||||||||||||||
| 时间:2008-06-02 | ||||||||||||||||||||||||||||
|
浙体群[2008]108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特色体育”是乡镇体育的一个良好载体,创建体育特色乡镇,能够通过具有特色的体育项目的开展带动乡镇群体活动的持续开展,从而推动全省的农村体育工作。始于2003年的全省体育特色乡镇评选活动对推动全省农村体育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原《浙江省体育特色镇(乡)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农村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体育特色乡镇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体育特色乡镇的建设工作,积极推动农村特色体育运动的开展,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附件:1.浙江省体育特色乡镇标准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体育特色乡镇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省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改善民生”这一主线,以广大农民为主体,以加强农村体育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开展“一镇(乡)一品”的特色体育项目为重点,充分体现特色项目的健身性、传统性、参与性、实效性,不断满足农民的健身需求,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标准要求 (一)党政领导重视,开展特色体育工作有保障 乡镇应顺沿历史,继承传统,发挥优势,形成1项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的体育项目,乡镇本级建立2支以上该特色项目的运动队;所辖50%的行政村拥有1支以上该特色项目的运动队;所辖学校要结合乡镇特色体育项目开展课外活动,积极为特色体育项目培养后备人才;公共场地和学校场地对社会开放;乡镇所辖企事业单位以特色项目为重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乡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和观摩特色项目展示或竞赛表演的人数占乡镇总人口的70%以上,其中参加该特色项目活动的人口要占15%以上。 (四)特色体育项目竞赛活动形成制度规范 乡镇每3年举行1次全民运动会(包含特色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举办10次以上特色项目的活动(含行政村、社区)。积极参加县(市、区)级以上各类体育比赛,特色项目成绩突出。 (五)建好体育设施,为特色体育项目开展提供活动场地 乡镇本级须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篮球、网球场(或门球场等标准健身场地)和6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活动室,也可以根据开展的特色项目建设相应体育场地设施,但投入和人均活动面积应与上述场地设施基本相同,并向社会开放;所辖50%以上的行政村拥有特色项目的室内外场地设施;企事业单位要有一定体育活动场地。 (六)注重培训、科学健身,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三)省级体育特色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审一次,合格者继续保留称号,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摘牌。 (四)本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体育特色镇(乡)标准和评选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2: 浙江省体育特色乡镇申请确认表 市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主题词:群众体育 评选标准 通知 | ||||||||||||||||||||||||||||